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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露琳、江沛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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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2135号
  • 案件名称

    江露琳、江沛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江露琳;江沛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2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露琳,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杏珍,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沛根,男,194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源桂,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泽,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露琳因与被上诉人江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46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一审法院审理的(2020)粤0104民初33644号案中,江沛根起诉要求江露琳返还2018年期间发生的三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江露琳在该案提交反诉状及答辩中,均反映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始于2013年,主张江沛根长期收取高利贷,要求将江沛根历年来收取的前期高息予以抵销该案讼争三笔借款,并要求江沛根在扣除抵销款项后返还多收取的数十万元。一审法院在该案中未予受理江露琳的反诉,并认定在该案中不予审查前期超限利息问题,判令江露琳再予清偿2018年的三笔借款本息。江露琳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1)粤01民终57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该案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江露琳就其反诉请求另行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以江露琳请求返还2017年8月20日之前多偿还的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令驳回江露琳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审查认为,首先,超限利息返还之债与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所负的欠债属于同类型的金钱之债,符合债的抵销制度的法律规定,债务人主张依法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债的抵销是一种形成权,享有抵销权的当事人可以无需人民法院的介入,直接向其债权人主张抵销,并导致交叉债权在相应范围内消灭,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第三,本案一审判决认为江露琳请求返还2017年8月20日之前多偿还款项的诉讼时效应计至2020年8月21日届满,但在此期间,另案讼争的债权已经在2018-2019年进入履行期,若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到期金钱债务,则具备法定抵销要件,江露琳的抵销权可成立。一审法院未对该抵销的事实予以审查,系对本案部分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460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露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汪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舒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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