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莉霞、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5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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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5156号案件名称
解莉霞、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解莉霞;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5156号原告:解莉霞,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多浪路4号。 法定代表人:艾米热拉·依沙米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解莉霞与被告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解莉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莉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解莉霞负担。 审判员 张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雨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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