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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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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490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靖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490号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华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陶文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忠,吉林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某某。 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徐士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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