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4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490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靖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490号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华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陶文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忠,吉林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某某。 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徐士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玉林、郭玉芝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0)豫1323民督79号之一 下一篇 解莉霞、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5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