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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林、郭玉芝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0)豫1323民督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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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1323民督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玉林、郭玉芝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马玉林;郭玉芝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23民督79号之一申请人:马玉林,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20日,住西峡县。被申请人:郭玉芝,女,汉族,生于1998年6月10日,住西峡县。申请人马玉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玉林称,2018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认识,后被申请人称急需用钱周转向申请人借钱,申请人通过手机多次给被申请人转账累计18000元,后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还款13000元,下欠500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未偿还。故申请人马玉林要求被申请人郭玉芝给付申请人马玉林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马玉林与被申请人郭玉芝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14日发出(2021)豫1323民督7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郭玉芝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玉林人民币5000元,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9月14日被申请人郭玉芝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与申请人不存在债务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0)豫1323民督7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马玉林承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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