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林、郭玉芝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0)豫1323民督7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豫1323民督79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玉林、郭玉芝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玉林;郭玉芝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23民督79号之一申请人:马玉林,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20日,住西峡县。被申请人:郭玉芝,女,汉族,生于1998年6月10日,住西峡县。申请人马玉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玉林称,2018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认识,后被申请人称急需用钱周转向申请人借钱,申请人通过手机多次给被申请人转账累计18000元,后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还款13000元,下欠500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未偿还。故申请人马玉林要求被申请人郭玉芝给付申请人马玉林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马玉林与被申请人郭玉芝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14日发出(2021)豫1323民督7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郭玉芝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玉林人民币5000元,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9月14日被申请人郭玉芝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与申请人不存在债务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0)豫1323民督7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马玉林承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晓峰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玉兰、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135号 下一篇 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