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彩博、石燕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1民初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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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民初1752号案件名称
常彩博、石燕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常彩博;石燕领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1民初1752号原告:常彩博,男,汉族,1991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娜,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燕领,女,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住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焦作市山阳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霞,焦作市山阳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常彩博诉被告石燕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彩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彩博承担。审判员 李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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