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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冠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恢20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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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恢20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黄*、冠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黄*;冠县*****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恢2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冠县*****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定远寨许马村。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冠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冀0402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冠县*****公司未履行(2019)冀0402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黄*车辆损失费209013元、公估费14771元、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2021)冀0402执恢201号案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通过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冠县*****公司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冠县*****公司未实际履行。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根据申请执行人黄*的提供,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冠县*****公司名下鲁PM7802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鲁P×××××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上述资产共计抵顶欠款125164.22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冠县*****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通过对被执行人冠县*****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冠县*****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五、已对被执行人冠县*****公司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3539.78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冠县*****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冠县*****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冠县*****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黄*发现被执行人冠县*****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江审判员 师华伟审判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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