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阳、南开大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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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3043号案件名称
刘建阳、南开大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建阳;南开大学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043号原告:刘建阳,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喆,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开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法定代表人:曹雪涛,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升,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阳与被告南开大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刘建阳以双方在另案中达成和解,本案涉及仲裁裁决不再履行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建阳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晓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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