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詠如、曾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6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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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6475号案件名称
李詠如、曾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詠如;曾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6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詠如,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璇,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悦,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詠如因与被上诉人曾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4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李璐思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詠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詠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李詠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璐思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佳媛蔡琪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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