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刘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4民初4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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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民初4359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刘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鹤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刘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4民初4359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时代倾城花园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2MBK1R。负责人:双珊,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步光,男,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璐,女,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刘飞,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刘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荣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颖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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