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45号案件名称
段某某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段某某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45号被告人段某某,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9月9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丹振检刑诉〔2021〕526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段某某的意见,被告人段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丹振检刑诉〔2021〕526号起诉书起诉的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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