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兵与杨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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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2115号案件名称
刘邦兵与杨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邦兵;杨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2115号 原告:刘邦兵,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杨存勇,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神女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56209728T。 负责人:税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军(系一般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邦兵与被告杨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邦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交纳523元,由原告刘邦兵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周家兵 书 记 员 康传宇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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