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伟华俊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李太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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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576号案件名称
盘锦伟华俊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李太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盘锦伟华俊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李太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盘锦伟华俊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园区街南工贸路西综合楼308室。法定代表人:姜宝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太林,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申请执行人盘锦伟华俊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太林(2020)辽1102民初14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太林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盘锦伟华俊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案款173746.6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87.50元,执行费2506.00元,但被执行人李太林至今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太林在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查,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盘锦伟华俊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太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在2021年8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盘锦伟华俊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盘锦伟华俊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李太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节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刚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兆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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