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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纯广、武后昀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民终3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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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民终3581号
  • 案件名称

    严纯广、武后昀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严纯广;武后昀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民终3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纯广,男,2000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住贵州省岑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后昀,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上诉人严纯广因与被上诉人武后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2021)黔2730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纯广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纯广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案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严纯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 安审 判 员  袁丽娟审 判 员  吴美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艳书 记 员  齐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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