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纯广、武后昀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民终3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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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民终3581号案件名称
严纯广、武后昀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严纯广;武后昀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民终3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纯广,男,2000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住贵州省岑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后昀,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上诉人严纯广因与被上诉人武后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2021)黔2730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纯广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纯广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案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严纯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 安审 判 员 袁丽娟审 判 员 吴美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艳书 记 员 齐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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