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多仓、蒋长福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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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772号案件名称
董多仓、蒋长福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董多仓;蒋长福;刘艳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772号申请执行人:董多仓,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蒋长福,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刘艳明,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执行蒋长福、刘艳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舆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长福、刘艳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长福、刘艳明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长福、刘艳明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蒋长福、刘艳明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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