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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多仓、蒋长福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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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772号
  • 案件名称

    董多仓、蒋长福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董多仓;蒋长福;刘艳明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772号申请执行人:董多仓,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蒋长福,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刘艳明,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执行蒋长福、刘艳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舆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长福、刘艳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长福、刘艳明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长福、刘艳明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蒋长福、刘艳明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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