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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与刘作刚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53执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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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执193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与刘作刚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刘作刚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3执19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1015457B。负责人:曹勇,行长。被执行人:刘作刚,男,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作刚银行卡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5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626.0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及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有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公安临控。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标的10626.02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626.02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天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晓艳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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