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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申请人贵州省荣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保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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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保450号
  • 案件名称

    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申请人贵州省荣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申请人贵州省荣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贵州省荣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81执保450号贵州省荣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贵州省荣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581民初4781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在128903.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保全。未足额保全。(实际保全:2235.42元),保全后,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账户足额汇款(详见网上银行回执单)。本案现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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