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凌慧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1执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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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1执983号案件名称
杨勇、凌慧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百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勇;凌慧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1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杨**,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被执行人凌慧芳,女,1975年6月18出生,壮族,现羁押于广西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与凌慧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1)桂102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义务,给付申请人欠款30000元,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共计30629元。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1)桂1021执9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赵华扬审 判 员 梁园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廖大功书 记 员 覃丽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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