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颖会、陈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22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2211号
  • 案件名称

    安颖会、陈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安颖会;陈丽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安颖会,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陈丽,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程福新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39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5个,存款余额甚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396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396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22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自力审判员  于 茹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志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