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满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6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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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6738号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满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满浓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6738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桥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73073044W。法定代表人:谭韶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尚,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黎满浓,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满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9.73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豪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子媚书 记 员 廖雪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6738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桥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73073044W。法定代表人:谭韶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尚,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黎满浓,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满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9.73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豪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子媚书 记 员 廖雪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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