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兰、张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7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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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7439号案件名称
王玉兰、张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玉兰;张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7439号原告:王玉兰,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波,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北路30号二楼。负责人:季勇,经理。原告王玉兰与被告张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8日向原告王玉兰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王玉兰无正当理由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玉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钱芳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邵春霞书 记 员 周 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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