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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望、罗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2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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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2803号
  • 案件名称

    郭金望、罗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郭金望;罗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2803号原告:郭金望,女,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持家,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丹,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郭金望与被告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郭金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郭金望负担。审 判 长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蒋 毅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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