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望、罗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28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2803号案件名称
郭金望、罗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金望;罗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2803号原告:郭金望,女,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持家,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丹,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郭金望与被告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郭金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郭金望负担。审 判 长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蒋 毅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莫建强、中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0执恢57号之二 下一篇 王玉兰、张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74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