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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尚品鼎盛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3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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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3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宁波尚品鼎盛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宁波尚品鼎盛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312号之一被执行人:宁波尚品鼎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永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宁波尚品鼎盛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25元。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4执2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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