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尚品鼎盛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3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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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312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波尚品鼎盛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宁波尚品鼎盛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312号之一被执行人:宁波尚品鼎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永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宁波尚品鼎盛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25元。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4执2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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