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章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1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3100号案件名称
张章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章;冯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3100号申请执行人:张章,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现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冯跃,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张章与冯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了(2021)京0118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冯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章借款本金十五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原告张章已预交),由被告冯跃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此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1650元、借款本金15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与本院电话联系时表示其所有的房屋正在由密云区法院拍卖,可以拍卖款中分配本案债务。本院已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无证券开户信息、无保险信息、无其他登记财产信息;其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X小区XX号楼X层X单元XXX),本院已经对上述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3年,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因涉案房屋正在由本院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可参与拍卖款。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期限1年,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本院因另案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密云区XXXXX小区XX号楼X层X单元XXX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晓辉审判员 吕书义审判员 刘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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