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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乐与北京一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8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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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48595号
  • 案件名称

    王子乐与北京一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王子乐;北京一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8595号原告:王子乐,男,汉族,1998年3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金湖县。身份证号:×××被告:北京一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兰园2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QM9L92法定代表人:何明娟。原告王子乐诉被告北京一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子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子乐撤诉。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甄艺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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