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乐与北京一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8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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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48595号案件名称
王子乐与北京一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子乐;北京一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8595号原告:王子乐,男,汉族,1998年3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金湖县。身份证号:×××被告:北京一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兰园2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QM9L92法定代表人:何明娟。原告王子乐诉被告北京一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子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子乐撤诉。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甄艺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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