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忠成、辛国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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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734号案件名称
宋忠成、辛国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忠成;辛国花;桓仁华兴热力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734号原告:宋忠成,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辛国花,女,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桓仁华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红星街。法定代表人:李德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忠成与被告辛国花、桓仁华兴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宋忠成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忠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忠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忠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长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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