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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忠成、辛国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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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734号
  • 案件名称

    宋忠成、辛国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忠成;辛国花;桓仁华兴热力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734号原告:宋忠成,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辛国花,女,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桓仁华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红星街。法定代表人:李德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忠成与被告辛国花、桓仁华兴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宋忠成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忠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忠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忠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长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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