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昌军、唐永莲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恢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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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恢105号案件名称
侯昌军、唐永莲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侯昌军;唐永莲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侯昌军,男,生于1975年3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被执行人唐永莲,女,生于1987年3月26日,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宣恩县。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永莲应支付申请人侯昌军工程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侯昌军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永莲有存款可供执行。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后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办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在采取了所有的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办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鄂2827执685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世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伦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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