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软、张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恢11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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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恢116号之三案件名称
赵小软、张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小软;张海涛;庞媛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恢1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小软,男,汉族,1951年2月25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修武县(第二实验中学对面)。被执行人:庞媛媛,女,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修武县。申请执行人赵小软与被执行人张海涛、庞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82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4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庞媛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张海涛未果,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海涛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二、2021年3月10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8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涛在银行均有开户信息,但无可冻结余额;查明被执行人庞媛媛有工资账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予以冻结,并于2021年8月27日进行扣划,共扣划到18972.14元(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庞媛媛生活费5372.24元),剩余款项因另案申请执行人庞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修武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经过协商本案分配所得8704.9元,已经支付于申请执行人赵小软。2、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涛、庞媛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涛、庞媛媛无证券开户信息。三、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涛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庞媛媛在修武县有房产,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依据修武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1执4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并于2021年7月30日进行拍卖,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曹振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豫0821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修武县产的执行。四、通过被执行人庞媛媛了解到,被执行人庞媛媛现在只有工资,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和收入;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张海涛住所地修武县为民路东段的群众调查和了解,均称被执行人张海涛长期不在家,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海涛、庞媛媛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3月10日已向被执行人张海涛、庞媛媛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于2018年7月20日依据(2018)豫0821执44号(本案首执案号)案件将被执行人张海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8704.9元,本案债权尚余431295.1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海涛、庞媛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小软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 洁审判员 千 磐审判员 王兴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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