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益春、文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921执恢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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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恢130号案件名称
邓益春、文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邓益春;文芳;银敦忠;何升旭;贺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遂宁壹铭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921执恢1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邓益春、文芳、银敦忠、何升旭、贺榆、遂宁壹铭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益春、文芳、银敦忠、何升旭、贺榆、遂宁壹铭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7239.74元及利息等。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5,070元,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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