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王莉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2执571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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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执571号之六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王莉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王莉;王永升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2执57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执行人:王永升,男,汉族,万荣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莉、王永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晋082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2649.67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莉、王永升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万荣农商行账户上的存款共计16832.16元。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荣县管理部调查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4.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在万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莉、王永升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永升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冻结期限为三年。 7.本院拟提取被执行人王永升在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单的现金价值,但保险公司反馈其存在贷款行为无法提取。 8.本院拟提取被执行人王莉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单的现金价值,但该保单仅有现金价值120元。 9.本院拟查封被执行人王永升名下的晋Mxxxxx大众牌车一辆,经万荣县××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询,晋Mxxxxx大众牌车已转出。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817.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祥 审 判 员 张伟红 审 判 员 张 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聪宇 书 记 员 黄玉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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