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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乾、张淮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恢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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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恢131号
  • 案件名称

    李忠乾、张淮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忠乾;张淮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恢131号李忠乾、张淮安:李忠乾与张淮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4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淮安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忠乾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淮安支付案款1520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淮安履行案款15340(含利息135元),现已发还申请人李忠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恢1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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