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乾、张淮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恢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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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恢131号案件名称
李忠乾、张淮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忠乾;张淮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恢131号李忠乾、张淮安:李忠乾与张淮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4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淮安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忠乾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淮安支付案款1520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淮安履行案款15340(含利息135元),现已发还申请人李忠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恢1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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