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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全州县龙顺页岩砖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桂0324执14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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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桂0324执14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全州县龙顺页岩砖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全州县龙顺页岩砖厂;黄开龙;黄开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桂0324执1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95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时军,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全州县龙顺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全州县咸水乡人和村委唐家村黄家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059511323M负责人:黄开龙。被执行人黄开龙,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黄开雄,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全州县龙顺页岩砖厂(普通合伙)、黄开龙、黄开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并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桂0324执1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怀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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