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京、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6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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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6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卫京、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卫京;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孙永全;马海燕;赵忠忠;衡水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646号之一申请人:李卫京,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体育街。法定代表人:高学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新建路。负责人:孙永全,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孙永全,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马海燕,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申请人:赵忠忠,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申请人:衡水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西路498号。法定代表人:程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卫京与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衡水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永全、马海燕、赵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冀1102民初56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衡水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永全、马海燕、赵忠忠名下财产,现申请人李卫京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衡水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永全、马海燕、赵忠忠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卫京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衡水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永全、马海燕、赵忠忠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潘晓宁书 记 员 李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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