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各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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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624号案件名称
白某某、各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白某某;各某某;仁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各某某,男,藏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被执行人仁某某,男,藏族,1962年7月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白某某、各某某与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各某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才让当智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仁青才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芝 瑞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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