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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淑月、曹香凤等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恢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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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恢194号
  • 案件名称

    谢淑月、曹香凤等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谢淑月;曹香凤;曹新林;曹秀林;曹尚连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谢淑月,女,193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曹香凤,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曹新林,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曹秀林,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曹尚连,女,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谢淑月与被执行人曹香凤、曹新林、曹秀林、曹尚连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淑月与被执行人曹香凤、曹新林、曹秀林、曹尚连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将以和解长期履行暂时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暂时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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