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淑月、曹香凤等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恢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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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恢194号案件名称
谢淑月、曹香凤等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谢淑月;曹香凤;曹新林;曹秀林;曹尚连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谢淑月,女,193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曹香凤,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曹新林,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曹秀林,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曹尚连,女,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谢淑月与被执行人曹香凤、曹新林、曹秀林、曹尚连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淑月与被执行人曹香凤、曹新林、曹秀林、曹尚连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将以和解长期履行暂时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暂时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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