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68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836号案件名称
李文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文强;王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5民初6836号 原告王伟,男。被告李文强,男。原告王伟与被告李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济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6日起至该款项偿还完毕止,利息暂记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文强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6日,被告李文强向原告王伟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故原告王伟主张被告李文强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借据上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文强未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抗辩权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100元,由被告李文强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济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海平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