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润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卫国、蒋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81民初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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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81民初1021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润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卫国、蒋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润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卫国;蒋伟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81民初1021号原告:吉林省润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鸭绿江花园第19-20栋中间二层。 法定代表人:英宝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敏,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润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杨卫国,男,48岁,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蒋伟华,女,45岁,汉族,临江市人民医院职工,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吉林省润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卫国、蒋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润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润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润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袁秋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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