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姜民友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13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137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姜民友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姜民友;沧县安达汽车运输队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姜民友,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执行人沧县安达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津0118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应由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2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5个,存款余额甚微,查封被执行人沧县安达汽车运输队名下汽车21辆,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629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629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13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自力审判员  于 茹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靳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