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尼克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虹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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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50号案件名称
沈阳尼克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虹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沈阳尼克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长春虹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50号原告:沈阳尼克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34号(3-13)。 法定代表人:杨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蕾,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虹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黄河路1-1号1层6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宁。 原告沈阳尼克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虹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尼克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尼克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新建二○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凌霄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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