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智涛、洛阳乾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16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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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1613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智涛、洛阳乾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智涛;洛阳乾亮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1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智涛,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宜阳县人,个体户,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洛阳乾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82号洛轴宾馆305。法定代表人:王亮,职务:总经理。周智涛与洛阳乾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05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洛阳乾亮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周智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洛阳乾亮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8月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二、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三、2021年7月11日,向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1625元及相应利息等,目前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翔云审判员 宋世伟审判员 何恒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史银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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