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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新华、易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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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315号
  • 案件名称

    毛新华、易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毛新华;易琴;易杨林;易权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毛新华,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易琴,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易杨林,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易权林,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毛新华与被执行人易琴、易权林、易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2民初86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调解:被告易琴、易权林、易杨林在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毛新华1,250,00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易琴、易权林、易杨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毛新华于2021年3月17日向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易琴、易权林、易杨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易琴、易权林、易杨林银行账户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没有投资收益类保险,也没有购买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易琴、易权林、易杨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易琴、易权林、易杨林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江鹏程书 记 员 唐苏芳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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