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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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922号案件名称
岳阳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岳阳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8922号原告:岳阳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南湖游路38号临湖新区9栋西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陈佳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艺,女,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系岳阳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黎华,男,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受理原告岳阳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岳阳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阳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岳阳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颂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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