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传春、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74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743号之一案件名称
龙传春、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龙传春;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唐甜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传春,男,住株洲市渌口区。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胡正波。被执行人唐甜,女,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1)湘0203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型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7月25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7月25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我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伶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