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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栗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06执827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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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406执827号之二十一
  •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栗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枣庄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栗莉;李明来;刘丽;刘春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06执827号之二十一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被执行人:栗莉、李明来、刘丽、刘春波。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栗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栗莉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885.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栗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8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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