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杏桃、广州奈亚欣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知民初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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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知民初343号案件名称
王杏桃、广州奈亚欣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杏桃;广州奈亚欣服饰有限公司;张映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43号原告:王杏桃,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奈亚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映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映槐,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杏桃与被告广州奈亚欣服饰有限公司、张映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王杏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杏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王 品书 记 员 简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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