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如群、张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皖1124民督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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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督12号案件名称
宇如群、张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宇如群;张萌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皖1124民督12号申请人:宇如群,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身份证号码3411241968××××××××。被申请人:张萌,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身份证号码3411241975××××××××。申请人宇如群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宇如群称,张萌欠宇如群砖及混凝土款,双方于2015年2月17日结算,张萌出具一张40000元欠条交宇如群收执,欠条上注明月息1.5分,但张萌一直借故拖付。要求被申请人张萌给付申请人宇如群欠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宇如群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宇如群欠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申请费600元,由被申请人张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清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 静书 记 员 苗芳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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