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以玖、张祝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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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414号案件名称
孙以玖、张祝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孙以玖;张祝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414号申请执行人:孙以玖,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张祝桥,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以玖与被执行人张祝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怡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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