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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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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033号
  • 案件名称

    郑国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郑国伟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033号移送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国伟,男,1989年07月16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平乐镇下关居委会新安街282号。全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20)桂0324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郑国伟罚金及没收非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国伟的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郑国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郑国伟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其中审判员  赵运华审判员  蒋生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奉远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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