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发水暖管道经销部、韩跃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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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864号之一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发水暖管道经销部、韩跃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发水暖管道经销部;韩跃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发水暖管道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经营者:王利东,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发水暖管道经销部业主,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韩跃艇,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发水暖管道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韩跃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3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700.04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9200元得到清偿,剩余债权14500.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86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伟审判员 赵亮审判员 王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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