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亚娟、史庆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3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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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31号之五案件名称
史亚娟、史庆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史亚娟;史庆辉;刘成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3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史亚娟,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执行人史庆辉,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刘成龙,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史亚娟、史庆辉与刘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成龙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刘成龙在盛京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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