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河、何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3执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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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3执1098号案件名称
黄华河、何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华河;何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3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黄**河,男,1984年09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平果市。被执行人何**,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博白县。本院在执行黄**河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622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荣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其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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